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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8-09
一、总则
1.抗震加固工作关系到各项建设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确保抗震加固质量,提高抗震加固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抗震加固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抗震鉴定; (2)加固设计;
(3)设计文件审批; (4)工程施工; (5)竣工验收。
二、抗震鉴定
3.凡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的部属单位,都要根据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对本单位未作抗震设防或未按现在规定烈度设防的原有建筑、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抗震设计规范执行。抗震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加固单位自己组织进行。
4.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工程,应列入各单位抗震防灾规划及年度计划;未经抗震鉴定的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加固计划。
5.鉴定时应先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与现场进行全面了解,然后再分别进行鉴定,并填写抗震鉴定记录表(见附表一)。记录表应有鉴定人和审查人签字。
三、抗震加固设计
6.抗震加固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工程也可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或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7.抗震加固设计必须以抗震鉴定记录表为依据,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做到因地制宜,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照顾使用。临街建筑的抗震设计,要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注意立面处理。
8.设计文件应包括:鉴定记录表、技术说明书、施工图、计算书、工程概算等内容。所有文件都应由有关人员签字负责。
9.加固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加固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还应配合施工单位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四、设计文件审批
10.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工作,一般工程由加固单位负责,或就近送请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审查,对无设计执照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加固设计,应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要工程(如图书馆、大型教学楼、实验楼等)的设计文件,要抄报教育部抗震办公室备案。加固设计未经审批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
11.加固设计审批的重点是:抗震鉴定意见是否正确,设计数据是否可靠,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便于施工,概算有无错误,临街建筑是否影响市容美观。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负责修改设计。
五、工程施工
12.承担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县以上建委准许施工的证明。如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施工也应先报经当地建委批准。
1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须有设计单位的通知书。重要工程的设计变更需经原负责审查的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同意。
14.抗震加固工程要坚持质量第一。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技术管理员和质量检验员及一定数量的熟练工人,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遵照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出现质量事故,一定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15.加固工程所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均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16.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由质量检验员及加固单位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才能继续施工。主要隐蔽工程是: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锚杆、膨胀螺栓等;砖砌体中的配筋,基础工程的外形尺寸和地基处理情况等。
1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加固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完工后交加固单位保存。技术档案主要包含:抗震鉴定记录表,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会议纪要,材料、构件试验、检验报告,材料代换、新工艺、新技术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18.施工单位要确保施工质量,并积极采用先进施工机具和方法,降低造价,提高效率。
19.加固单位必须有专人对新用材料、构件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材料、构件和施工质量不合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更换、返工、补修,直至停工追查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
六、竣工验收
20.竣工验收是保证加固质量的重要环节,所有抗震加固工作施工完毕后,都要认真进行验收。
21.单个工程及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加固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单位进行。重要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部抗办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2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完成了加固施工,系统地整理了第17条中所列的各种技术资料,编好了施工决算。
23.验收标准应以国家现行抗震鉴定标准、抗震设计规范及批准的加固设计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
24.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加固情况介绍,检查有关资料,查看现场,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抗震质量要求的工程应提出解决办法,限期解决,验收合格,要填写抗震加固工程验收表(见附表二),作为技术档案一并归档。
七、加固经费和材料的管理
25.加固经费,一是由学校自筹,二是由国家补助,自筹资金可以从折旧基金、大修理费、房租及预算外收入中尽可能安排。
26.已列入加固计划的经费,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应专款专用,不许挪用。不能用加固费安排基建项目、维修现有房屋、扩大建筑面积、搭设防震棚或翻修、重建震毁房屋、开支抗震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会议费、行政办公费等。1978年以后新建的工程均应进行抗震设防,原则上不能再用抗震加固费去加固这些工程。
27.各单位主管抗震经费的财务部门和抗震办公室,要加强对抗震加固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凡不合上述规定的,可拒绝拨款。有挪用抗震加固费的要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必要的处分。
28.抗震加固所需材料由我部根据国家分配指标统一安排下达各单位,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八、抗震加固计划管理
29.抗震加固工作是一项应急措施,各单位应本着积极的态度和量力而行的精神,对需要加固的工程,根据轻重缓急编制抗震加固长远规划,经过批准后,作为各单位编制抗震加固年度计划的依据。
30.凡有抗震任务的部属重点院校均为我部抗震加固的重点单位。学校在抗震计划中应优先安排重点工程。例如:人口密集的学生宿舍、教工住宅、幼儿园、重点科研、教学楼、图书馆以及变电室、电话交换台、医院、锅炉房、危险品库房、水塔、烟囱等公用设施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对于总体规划中准备拆除的建筑、没有加固价值的房屋及危房、一般仓库及临时性建筑等均不必加固。位于七度区的一、二层和八度区的一层住宅,可暂缓加固。这类建筑,在有强震预报时,应从防震措施上保障人员安全。
31.经过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争取超额完成。计划不得任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计划,应及时报部备案。
32.各单位要按照我部规定,准确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季度用款计划表。 

联系人:王先生 手机:13412664147
电话:0769-23290612 传真:0769-232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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